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福州大学物流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管理,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提升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与服务社会的综合能力,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福大科【2009】38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基地是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的实体性综合研究机构,依托福州大学“物流管理”博士点建设的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条 研究基地按照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加大建设力度,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和研究资源,以重大需求为导向、以研究项目为纽带、以创新团队为载体、以高水平研究成果为目标,推出更多创新性成果,培养更多领军人才,打造更多高水平研究团队,建设成为具有福建特色和区域优势的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为提升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做贡献。
第二章 研究基地管理体制
第四条 研究基地按照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运行,是一个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建设、政策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式研究基地。
第五条 研究基地以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动态管理办法为指导,实行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福州大学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研究基地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资料室,以及若干个子研究机构。子研究机构相对稳定,但将随着研究中心的发展需要有所增删或调整。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为研究中心学术研究领导机构,由知名学者组成,其中福州大学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主要职责是:
1、审议研究基地主任的工作报告;
2、审议研究基地制定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3、审议研究基地推荐的重大科研项目;
4、对研究课题投标者的申请进行通信评审;
5、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评选;
6、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第八条 研究基地主任由福州大学聘任,原则上由首席专家兼任,实行任期制和目标责任制,一任三年,可连续聘任,但不超过三届。主任全面负责研究基地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召集主任办公会议和研究基地大会,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2、负责向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福州大学及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汇报中心工作;
3、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制定和实施研究中心的近期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研究项目和课题的审定工作;
4、对外联络工作;
5、聘任研究基地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及子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第九条 研究基地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副主任。副主任协助好主任开展中心工作,在主任暂离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条 为了提高研究基地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影响,研究中心研究基地聘请名誉主任或学术顾问若干名,名誉主任及学术顾问由著名学者担任。
第三章 学术队伍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作为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按照稳定性和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聘任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以及学术顾问等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的同时,广泛吸收国内外物流研究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加盟,使研究基地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享有较高声誉的物流研究人才基地。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学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共同组成,校外研究人员(不含客座研究人员)数不高于30%。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专职研究人员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要求聘任。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在中心的研究时间不得少于6.5个月。专职研究人员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支配课题研究经费,并可使用研究基地的研究设施。
研究基地为在研究基地工作的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后勤服务及研究津贴。
第十四条 兼职研究人员是指没有向研究基地申请课题,中心研究基地为提高重大研究课题的研究质量,聘请的国内外有关知名学者。兼职研究人员基本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研究基地按其研究工作量发放研究津贴。兼职研究人员在研究基地期间,享受与专职研究人员相同的待遇。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为首要任务。
第十六条 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定期公布项目招标信息,组织投标项目的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中标者即为该项目负责人,对承接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负全责。项目负责人有权聘任项目组成员,按照研究基地规定的课题经费使用原则独立支配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对研究项目实行跟踪评估制。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研究基地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组织评估和接收。
第二十条 研究项目的成果(论文、专著、咨询报告等)在公开发表或提交有关部门时,在该成果显著位置署上“由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福州大学物流研究中心资助”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将对课题成果进行跟踪,考察成果的社会反映,对于社会反映较好的科研成果,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基地资金主要来源有:(1)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经费;(2)福州大学配套投入;(3)对外承接的项目研究经费;(4)咨询收入;(5)企事业的赞助收入;(6)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研究基地资金使用去向有:(1)科研课题经费;(2)图书资料经费;(3)学术会议经费;(4)中心设施建设;(5)研究人员津贴;(6)优秀成果奖励:(7)研究成果及刊物出版资助;(8)中心日常开支等。
第二十四条 研究基地对不同来源和不同用途的资金实行专款管理。拨付的财政资金,按基地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管理;其他资金根据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基地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基地遵循开放性和流动性原则,全面推行聘任制。开放性指研究中心向国内外专家学者开放,流动性指科研人员“带(给)课题进中心,课题结束出中心”。
第二十七条 研究基地主任由福州大学聘任,中心其余人员包括专、兼职研究人员及中心行政管理人员由研究基地主任聘任。
第二十八条 在定编、定岗、定任务的基础上,实行考核制度,研究基地主任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及续聘请求。
第二十九条 研究基地主任接受学校考核。福州大学解聘或变更研究基地主任应与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协商后实行。
第七章 奖励制度
第三十条 研究基地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按岗定制、按劳取酬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建立激励与导向相结合的奖励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三十一条 研究基地对优秀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研究基地将依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适当时期对条例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