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物流研究中心
  • 福州大学|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首 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管理制度
福州大学物流研究中心人事管理条例(试行)

 

为了加强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福州大学物流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福州大学实际,依照《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福州大学物流研究中心(试行)》,制定本条例。

  1、研究基地实行“全员聘任制”人事管理制度。

  2、研究基地主任由福州大学聘任。

  3、研究基地聘任期不应少于半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福州大学解聘或变更研究基地主任应与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协商后实行。

  5、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聘任中心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资料管理人员。

  6、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可以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原则聘任。

  7、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

  8、研究基地专职研究人员驻研究基地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国(境)外访问学者驻研究基地时间根据双方协商决定。

  9、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由主任聘任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在主任暂离的时候,代行主任职责。

  10、每年行政及资料管理人员由主任根据需要,依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1、每年行政及资料管理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研究基地将依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适当时期对条例进行修订。